
今天给大家整理出的26重点资源是 👇

•26专业课-法硕民法典重点法条完全版✔

学习26年法律硕士(法硕)备考中民法典的重点法条的同学,可以根据以下这个综合性的复习指南,去帮助大家高效掌握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再结合《民法典》总则编及各分编的重点法条,如《民法典》第10条、第16条等,进行系统学习。通过教科书和名师讲解,理解法条背后的逻辑和应用场景。运用实际案例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如小王借款案例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上半年重点在于理解法条和原理。7-9月,结合历年真题,强化应用能力。10月后,重点复习错题和难点,模拟考试环境。
文档的预览图如下,需要完整PDF文件的同学,文末有文档编码,保存后即可直接打印使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款梳理|必看知识点
民法学习从总则开始!整理了民法总则(1 – 204 条 ) 里的核心条款,涵盖调整范围、民事纠纷处理、监护制度等,法律人 / 法考 er 速存👇
🔹民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 )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这是民法适用的基础框架~
🔹民事纠纷处理依据(第十条 )
-
优先依照法律 -
法律无规定→适用习惯(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处理民事纠纷的 “顺位规则”,实务超有用!
🔹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 “视为” 有民事权利能力
⚠️ 但胎儿娩出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监护制度核心条款
1. 未成年人监护人(第二十七条 )
-
第一顺位:父母 -
父母死亡 / 无监护能力→按顺序来: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担任的个人 / 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
2. 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八条 )
按顺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担任的个人 / 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
3. 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二十九条 )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特殊情形的灵活安排 )
4. 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条 )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协议确定,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5. 监护争议解决(第三十一条 )
-
争议→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起诉 -
指定前,被监护人权益无人保护→居委会、村委会等可指定临时监护人 -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责 )
6. 公职监护人(第三十二条 )
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或由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7. 意定监护(第三十三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预先协商书面确定监护人,在自己失能时由该监护人履职
8. 监护人职责与临时照料(第三十四条 )
-
职责:代理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
履职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履职 / 侵害权益→承担法律责任 -
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职→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临时生活照料
9. 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三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撤销资格(申请人:相关个人 / 组织 ):
(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二)怠于履职 / 无法履职且拒绝委托,致被监护人危困
(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 撤销后需安排临时监护,且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原则指定新监护人
10. 撤销监护资格后义务(第三十七条 )
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资格后,仍需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义务不免除 )
11. 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三十八条 )
被监护人的父母 / 子女被撤销资格后,确有悔改(除故意犯罪外 )→可申请恢复(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
🔹其他重要条款
出资人滥用权利责任(第八十三条 )
-
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 / 其他出资人利益→承担民事责任 -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
不具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