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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国务院组织法进行新旧法律条文对照提取,原法律于1982年12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多个重要方面,包括新增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定位,明确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建设法治政府等目标;调整国务院组成人员范围,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纳入组成;细化国务院会议制度,明确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新增国务院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健全行政监督、组成人员职责要求及部门协作等规定,旨在健全国务院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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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专业课-法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对照📚
国务院组织法新旧法律条文对比: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旧法:根据宪法有关国务院规定制定;新法:为健全国务院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规范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新增第二条: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法治、创新、廉洁、服务型政府。第四条旧法: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对其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新法未直接修改,但新增相关内容)。第二条(旧法)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实行总理负责制;新法第五条组成新增“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按分工分管工作,可受委托负责其他工作,代表国务院外事活动。第三条旧法: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职权;新法第六条: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职权。第四条旧法:会议分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组成,总理召集主持,重大问题经会议决定;新法第七条同,新增第八条全体会议任务(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部署工作)、第九条常务会议任务(讨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等重要事项),以及总理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规定。第五条(旧法)发布决定、命令、行政法规等由总理签署;新法第九条同,新增第十条秘书长职责。第八条(旧法)组成部门设立、撤销或合并,总理提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新法第十一条明确组成部门确定或调整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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